您好
我在2個禮拜前與公車擦撞
交通大隊員警判斷的肇事原因是
我未注意後方公車來仍繼續倒車(我要迴轉)
所以我的車的左邊車屁股擦撞到公車的左側
最後是協議和解,我負責自己車的維修,及賠償對方公車的所有維修費
2/2對方保安課的人員來信(mail)報估價單
賠償項目如下:
1.左側車身廣告(委外)4500
2.左側後輪弧1500
3.左側邊方向燈(黃) 350
4.左側邊保養蓋鈕扣 850
5.左後車身彎角補(FRP)委外1600
6.噴漆工資2600
7.鈑金工資2200
8.電工工資600
總價含稅14910
但明明現場看我只有看廣告部分有輕微刮傷,我認為很不合理
請問處理的方式是:
1.先私下和對方談
2.談不攏就上調解委員會
3.再不行就是上民事訴訟
請麻煩解惑,感激不盡
您羅列出來的處理方式大致沒錯,另外對於賠償事項有疑慮,可要求對方提出照片為證,另外公車並非全新出廠,所以就零件費用的部份,也必須扣除折舊,這也是可以爭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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