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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股權轉讓

  • 柯期文 律師會計師 (柯律師/柯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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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2-23 16:44 最後編輯日期:104-02-23 1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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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357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882號
  • 為了能夠更了解你的案情及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的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會計師(雙證照師)洽詢,柯律師/柯會計師對於你這類案情又頗有研究,讓柯律師為你做最有力的策劃,以維護你最大的保障。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Line ID:k8883

  • 柯期文律師-台大法律系/柯期文會計師-台大會計系學士、碩士 ( 雙學士/雙證照師 ),客戶預約諮詢:LINE ID:k8883
  • 魏克仁律師/所長 (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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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2-23 1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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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783 │ 律師證號:(90)台檢證字第5030號
  • 股份有限公司未發行股票者 :股份轉讓公司法並無規定,故一般於股份轉讓時,係由雙方填具受讓同意書,並參照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股份轉讓,非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及住所或居所,記載於公司股東名簿,不得以其轉讓對抗公司」,於填具受讓同意書後會同向公司辦理過戶公司有發行股票者 :股票轉讓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四條之規定分為:1、無記名股票轉讓只須交付股票即可。2、記名股票則由股票持有人以背書轉讓股票,於完成背書轉讓時即生轉讓法律效力,而向公司辦理過戶則僅為得對抗公司、行使股東權之功用而已。如未辦理過戶,則公司將無法得知股份移轉之事實,自不應強求公司須讓受讓股份之新股東行使權利。是故,為避免因未辦理過戶,致影響享受開會及分派股息、紅利之權利,自應把握時間請求為股東名簿記載之變更。且此項請求變更記載(過戶)之權利,只要股票受讓人單方面請求即可,毋須出讓人協同辦理。 以上回覆如有未盡事宜,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密碼q789336即可免費通話或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聯繫,俾便協助 ! 專業律師免費法律諮詢服務處所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  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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