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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房屋糾紛

  • aoso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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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3-16 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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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家好   

    上次有發一文,這次有幾個問題也想請教一下

    我之前因為不瞭解  所以幫別人用我的名字去買房、貸款(借名登記)

    現在貸款還未下來,房子過戶到我名下,但是我不願意在借名給他人買房

    打算退還屋子給賣方

    我想問的是

    1.如果我這樣退還,我有奢侈稅的問題需要支付嗎?(本來我名下無任何房子)

    2.可以直接在過戶給賣方,把之前合約解除嗎?(要我借名登記的人已經支付訂金給對賣方,賣方說如果要解除,那要沒收訂金)

    3.賣方如果收回房子,那她在賣給別人需要支附奢侈稅嗎?

    希望能幫助我解決我的疑問

    感謝大家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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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3-16 1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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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3855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買賣契約經合法解除之後,無須繳納奢侈稅。

    2、倘若沒有法定或是意定解約事由,則必須雙方合意解除,否則就是違約

    3、收回之後再出售,財政部認為有奢侈稅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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