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肇逃
- 張源傑 (張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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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3-16 1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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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評價:34 │ 律師證號:90台檢證字第522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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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依據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您敘述的情形並不造成肇事逃逸。因為,第一:一定要有人受傷,文中並未敘述到對造有受傷之情形;第二:事發後您留在現場,且有意願請警察來處理,足證毫無逃逸之意思。依照目前情形而論,對造控告您肇事逃逸應當不會成立犯罪,最多只會涉及到民事上的損害賠償。
關於本案如需詳談,或是有其他任何問題,歡迎您隨時與我聯繫。
張源傑律師敬上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Zoomlaw Attorneys-At-Law
台北所:(110)台北市信義區松德路171號5樓之4(近101大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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