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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洩漏竟然不起訴??

  • haos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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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4-05 13:13 最後編輯日期:104-04-05 1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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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去年八月本人以個人資料外洩(姓名.身分證字號)控告管委會,將我的個資用在特定範圍外,前幾天收到判決書,以被告人沒有犯意.沒有商業行為.個資外洩的文件屬於公共利益(第20條第2項)為由,給予不起訴處分

    我就有一個疑問?個資法第20條第6項也有說明要"經過個人同意"嗎?難道這些理由超越"個人同意"之效力,如果是這樣個資法形同虛設,不是嗎?

    律師大大能否解釋我心中的疑惑,我是打算申請再議?

     

  • 王晨瀚 (怡然自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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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4-06 1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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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

    被告無主觀犯意、沒有商業行為、個資外洩的文件屬於公共利益等確屬法條上規定之要件,但實際上管委會是否符合此情形,仍須看案件事實與不起訴處分書上怎麼認定做處置,而您本人仍有收到處分書後7天內再議之機會,因此歡迎您將不起訴處分書傳真或其他方式給本所判斷,方能清楚認定本案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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