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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樓法定停車位買賣糾紛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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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4-08 1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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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於停車位的問題,必須回歸分管協議,倘若沒有分管協議,則必須由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定之,並非當然歸受買人或是管委會

    2、倘若均無規範,則依法是由該區之區分所有權人依應有比例共有之。

    3、本文認為,還是可以再追加賣出該車位給房屋買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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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4-08 15:30 最後編輯日期:104-04-09 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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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3、本文認為,還是可以再追加賣出該車位給房屋買受人。 ... (恕刪)

    感謝回覆

    1.追加賣出該車位給房屋買受人....

     當甲已非區分所有權人 ,失去車位使用權,還能行使車位買賣的權利嗎?

      若有權,那所得價金屬於原屋主甲還是歸入社區共同基金呢?

     

      甲現非區分所有權人(但持有原分管協議書),乙購屋但未取得該分管協議書
      原分管協議書為建商與住戶簽訂,由於年代久遠,且未訴及日後買賣協議書的效力
      歸屬,其他大多的住戶買賣有原分管協議書者,都會收取車位價金,並將協議書
      轉讓給受買人,因此沒有問題,唯獨此案非常特殊。

     

    2.原分管協議書是由建商與住戶簽定,僅就車位編號屬於哪一戶約定專用,未訴及其他日後
      買賣等事項,(早年社區大多如此)

     現是否可視為甲手上的分管協議書失效(因區分所有權人身份喪失),乙也未取得分管協議書,所以無車位約定專用權, 該車位回歸公共用地,歸住戶全體共有,此時管委會可否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出租(已知管委會無出售公設之權)于其他分區所有權人,並新立分管協議書,由新買受人取得約定專用權

     

    3.乙君可否主張自己的受繼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