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模特兒銷像權相關問題
- 姜百珊 (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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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4-09 2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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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評價:158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57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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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ar Ivy,
您所述的情形 應該是您本人仍有肖像權 但著作財產權屬於婚攝公司所有(拍照的攝影師視其與婚攝公司是僱傭或外包而定 如果是受僱人則著作權會屬於該婚攝公司) 在此情況下 您僅可以主張肖像權受侵害 至於該攝影著作之著作內容是否須付對價取得應視雙方約定而定
至於臉書標記的問題 在個資法上路後曾有爭議 但實務上尚無確定見解 如果您不同意被標記 可以發函通知對方取消 這個至少是您的人格利益可以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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