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未付費卻使用了設計圖
- 蕾蕾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4-04-23 12:57
- 文章人氣:652
- 個人積分:10
-
您好~
102年為建設公司新建大樓設計了大樓案名、店面招牌及裝置藝術(在我方設計前,建設公司已請其它設計公司設計,但不喜歡)
所以透過認識的朋友找上我方,請我方設計,在提供幾款設計、模擬圖後,業主挑選幾個項目,請我方進行施工圖繪製(因一開始我方只提供設計),在提供施工圖後,業主請我方依設計、施作分別報價,考慮是否由我方連同施作一併處理。
在分別報價後,業主以內部有不同聲音一直沒有回覆任何消息,我方只能等待沒有催促~時間就這麼過了來到104年,就在前段時間經過業主的大樓,發現我們的設計項目,都已施作掛上,所以透過一些管道請業主支付設計費,但沒有得到回覆,請問,我可以尋求什麼法律途徑請到這一筆設計款項?
謝謝~
- 陳俊溢 (陳俊溢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4-04-24 09:16
- 文章人氣:183
- 個人積分:4496
- 律師評價:1265 │ 律師證號:95台檢證 字第6904號
-
你們與建設公司間雖洽談了委託設計契約,但是對方並沒有確認是否與你們締結契約,就算是已經達成契約合意,但因為對方沒有支付費用,你們可告知對方限期支付費用,若對方逾期未付,你們可以通知對方要求解除契約。
如果雙方之間沒有委託設計契約,那麼因為你們設計了廣告、裝置藝術等著作,這些著作分別構成著作權法規定的美術著作、圖形著作、語文著作及建築著作等,你們應擁有著作的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建設公司並沒有委託設計契約約定的使用著作財產的權利,其行為會構成著作的重製、公開展示外,對於展覽品的未經你們同意下公開、未為著作人之姓名標示,已經侵害了你們的著作公開權及姓名表示權。
建議你們先就雙方的契約進行分析,確認雙方的契約關係及履約的方法、費用、著作權利約定等。如有契約關係存在,可以催告對方給付,如對方不給付費用,你們可以用存證信函與對方解除契約,然後主張著作權法所賦予的各項權利。
以上,如對於答覆有不清楚的,歡迎到本所網頁留言詢問,本所網址: asfreeagain.blogspot.tw
- 歡迎到本所網站逛逛或留言,本所網址:http://asfreeagain.blogspot.tw/
- 姜百珊 (姜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4-04-24 15:43
- 文章人氣:159
- 個人積分:414
- 律師評價:158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574號
-
Dear 蕾蕾,
依著作權法第12條規定:「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第一項)。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第二項)。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第三項)。」依您所描述的情形,你與廠商即委託人之間並不是雇主和員工的關係,而是處於平等的地位,依設計公司之智識、創意、能力及經驗完成該創作。因此原則上係以受聘人為著作人,享有著作財產權及著作人格權,但為了使出資人不要侵權,第三項規定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也就是出資人對於該著作只是利用人而已,並無著作財產權。(理由係因為外包的設計廣告公其作品並不是完全依據出資人的指示完成,而是需要受聘人具有一定專業技能,依其獨立思考完成)。
承上,為了保護出資人,使出資人不致因為契約約定不完善而變成出錢什麼都得不到的情形,上揭規定使出資人得以利用該著作。是以,若委託人未出資或付出相當對價卻使用了你們的設計圖稿,則是典型的著作權侵權行為。您公司應可以提起侵害著作權的刑事告訴(侵害著作權有刑責),且勝訴機率不低(若能舉證您公司的確是創作完成之人,則於創作完成時起即享有著作權)。
歡迎來電或來信諮詢,謝謝!
- 百珊個人網頁:http://heatherpisces.weebly.com/歡迎留言、發問、指教、請益。
- 陳俊溢 (陳俊溢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4-04-27 13:43
- 文章人氣:181
- 個人積分:4496
- 律師評價:1265 │ 律師證號:95台檢證 字第6904號
-
最後提點妳一下,對方侵害了著作的重製權及公開展示權及著作人的姓名表示權及公開權等,可以提起刑事告訴,不過告訴權期間為自確認犯罪人時起算六個月,所以你們應該要注意在處理時,如果有需要提起告訴的,要及早提起不要拖到期間超過了。
以上,如有問題歡迎到本所諮詢網頁留言。
- 歡迎到本所網站逛逛或留言,本所網址:http://asfreeagain.blogspot.tw/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