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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幫幫我

  • 何明諺 (何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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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5-07 1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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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12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10253號
  • 您好:

    本件是你前男友要證明你侵占支票

    不是你要證明自己沒有侵占

    提出刑事告訴之人是要負舉證責任的,

    另外你還可以考慮告你前男友誣告

    以上見解供參 謝謝

  • 事務所地址:高雄市鼓山區明華路315號11樓之1 / 電話:07-5525111/FB請搜尋「何明諺律師」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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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5-07 18:57 
  • 文章人氣: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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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128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787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目前您應先針對對方之任何言論加以錄音蒐證,以利日後訴訟使用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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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