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與前男友交往期間,他曾贈與我一張支票(支票只有金額沒有屬名),且支票已於103年11月兌現,今年初他也口頭允諾該筆金額同意我當生活費使用,但今年2月份分手後,前男友於4月份對我提出侵占告訴,支票於交往期間所贈與,我並未刻意錄音或其他證明,且前男友這幾天一直積極與我連繫,並告訴我侵占屬於告訴乃論,只要我還他錢私下和解他就可以撤告(本人也有對他提出妨礙秘密告訴)。請問交往期間之贈與構成侵占嗎?我該如何舉證呢?
一、親屬間之侵占行為才有告訴乃論,如果他提告,沒有撤回告訴的問題。
二、若能你證明該張支票屬於交往期間之贈與,也不會有侵占的問題。
您好:
本件是你前男友要證明你侵占支票,
不是你要證明自己沒有侵占,
提出刑事告訴之人是要負舉證責任的,
另外你還可以考慮告你前男友誣告。
以上見解供參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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