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共同傷害

- 謝憲愷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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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5-08 1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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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 依刑法第23條規定:「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因此為了避免別人的不法侵害行為,正當防衛可說是「合法的反擊」,但前提是為了「保護自己或他人」,如果不是為了防衛,而是為了要報復,都不能主張正當防衛。
2. 依您的情況,您與對方產生衝突時,是否有挑釁的行為導致對方出手?他攻擊你時,您為了保護自己踹他一腳您後,您已經沒有立即的危險,但朋友卻持續去毆打對方之行為,已經是出於報復之行為,而非正當防衛,無法主張正當防衛。你們互毆傷人之行為,雙方都要觸犯傷害罪。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 亨達法律事務所謝律師 歡迎來電諮詢 (02)2986-8015 line ID:@ybm9887u

- 王晨瀚 (怡然自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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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5-08 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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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您可能會被告故意傷害,最高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您可舉證主張自己是出於正當防衛或緊急避難等阻卻違法事由,才能夠免責。惟本案若要主張正當防衛,除您朋友的證詞之外,可能還要有其他證人或監視器等其他證物始較能證明您確實係基於防衛意圖而攻擊,舉證上恐有困難。因此建議您選擇與對方和解後請對方撤回告訴,或是如檢察官所說認罪並請求減輕其刑或給予緩起訴處分,但實際上檢察官是否會給予緩起訴處分或是請求減輕其刑,仍需視情況而定,不可一概而論。
2、另因為告訴期間僅有6個月,您若要現在才提起一年前的傷害告訴,恐因逾告訴期間而遭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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