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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執行本票的問題

  • All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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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5-1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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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人因公司老闆告知有個投資案,故向多位朋友集資了數百萬元

    但後來案子的款項遲遲沒有回來,所以老闆在金主們的要求下寫了本票給每位金主們


    請問


    1.因已超出預期還款日快半年,金主們不想等,想直接拿本票去法院裁定,但因為大家都是上班族,沒有時間一直跑法院,也有的是不想讓家人知道,然後因為本票上都已寫上大家的名字,請問這樣的情況是否需要當事人自行前往法院裁定?還是可以派一位代表拿大家的本票去執行就可以了?


    2.請問裁定的流程需要多少時間?假設今日裁定,等法院跑完流程到開始執行還款,大概需要多久?


    先謝謝各位專業人士了...

  • 曾宿明律師 (曾宿明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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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5-11 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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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61 │ 律師證號:100台檢證字第9396號
  •  

    您好,關於此一問題:

    本票裁定為非訟事件,法院不開庭調查證據,只要聲請狀上有執票人簽名,或有授權他人代為聲請即可 法院裁定沒有一定時間,視個案法官(或事務官)處理快慢而定,但依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第2條規定,本票裁定辦案期限為五個月,民事強制執行事件辦案期限為一年四個月,實際上如果聲請應備文件齊全,大約2周即可收到法院裁定(我同事4/23向士林地院提出聲請,4/30即收到法院裁定),再由聲請人向國稅局查報相對人財產後,具狀向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我上次8/6向士林地院執行處提出聲請,8/20法院即發函銀行扣押帳戶),全程大約2個月內可辦畢

    ★以上意見係根據台端所陳述之事實,僅供參考,個案訴訟結果仍須以法院裁判為準

  • 如有疑義,歡迎攜帶詳細資料來所討論,電話(02)-27041575,信箱 paparazi762013@gmail.com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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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5-11 1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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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以委託一個代理人處理即可。

    2、聲請裁定下來大概需要至少2個月的時間,且對方可以提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故而很難預估執行所需時間。

    3、所謂預期還款日,是指約定清償期?請詳述。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All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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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5-11 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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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謝謝回覆!我在發問中提到的預期還款日指的是,原本是在去年7~8月集資,然後老闆告知在去年11月底款項會回來,然後就會還給大家(還有加上投資的利潤),但在去年11月底時老闆告知款項會延期所以沒有如期的把錢歸還給大家,然後到了今年現在已經五月了也都還沒歸還,大概是這樣的意思。

  • All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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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5-11 1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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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關於此一問題:

    本票裁定為非 ... (恕刪)

    謝謝曾律師的熱心回覆!想再請教一個問題,假設大家都授權給我去處理,那我拿大家的本票裁定後,法院後續的流程通知是會只通知我,還是也會通知到本票持有人?(像是寄相關通知文件到本票持有人的戶籍地之類的,因為有金主不想讓其家人知道)

    謝謝!

  • 曾宿明律師 (曾宿明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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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5-11 1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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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恕刪)

     

    您好,關於此一問題:

    依非訟事件法第1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代理人之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68條規定,訴訟代理人限律師,但非律師例外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可。另依民事事件委任律師訴訟代理人許可準則第2條規定,下列之人,審判長得許可其為訴訟代理人:

    一、大學法律系、所畢業者。

    二、現為中央或地方機關所屬人員,經該機關委任訴訟代理人者。

    三、現受僱於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從事法務工作,經該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委

            任為訴訟代理人者。

        四、經高考法制、金融法務,或其他以法律科目為主之高等考試及格者。

        五、其他依其釋明堪任該事件之訴訟代理人者。

    如果您具備上述資格,可請各金主出具委任狀,由您擔任訴訟代理人,授權您代為聲請本票裁定聲請狀由您撰寫蓋章即可;如果資格不符,可依民事訴訟法第133條規定,由您擔任送達代收人(就是代收法院掛號之人),聲請狀必須由各金主簽名蓋章,另寫明您為該案之送達代收人,及留下寄送地址

    ★以上意見係根據台端所陳述之事實,僅供參考,個案訴訟結果仍須以法院裁判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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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曾宿明律師 (曾宿明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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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5-12 1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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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如需進一步討論或協助

    請來信聯繫(paparazi762013@gmail.com)

    並留下您的聯絡方式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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