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誣告妨礙性自主

- 王晨瀚 (怡然自得)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4-05-15 10:26
 - 文章人氣:283
 - 個人積分:590
 - 律師評價:197 │ 律師證號:102臺檢證字第10426號
 - 
                
您好:
一般而言測謊對被告多數結果為不利,因測謊器可能因為被告情緒激動或緊張即有不利被告知結果。另您的情形若確實為對方誣告,更不宜輕率自白,應迅速委任律師替您答辯,否則妨害性自主非屬輕罪,若遭院檢認定,恐遭入獄而難有緩起訴或緩刑之機會。如需尋求協助,歡迎直接來電本所或前來本所詳談案情。
 - 謙理法律地政聯合事務所 地址:台中市西區五權路1-67號9樓之1 電話:04-23726102 手機:0955833247 有詳細問題皆歡迎來電或親自前來本所尋求協助!
 

- 隱居 (邵勇維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4-05-15 23:53 最後編輯日期:109-06-27 16:08
 - 文章人氣:274
 - 個人積分:1376
 - 律師評價:565 │ 律師證號:102臺檢證字第10391號
 - 
                
.
 

-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4-05-17 11:10 最後編輯日期:107-03-16 13:56
 - 文章人氣:350
 - 個人積分:14236
 - 律師評價:3159 │ 律師證號:98臺檢證字第8381號
 - 
                
一、可以考慮民間測謊,民間測謊如果測過了可以拿來訴訟使用,測不過就不要 拿來用。只是民間測謊需要費用。公家單位測謊雖然不用費用,但是如果測不過法官就會拿來做不利於你的認定。在進行公家測謊之前先進行民間測謊,測過了就寫狀紙跟法官說不用公家測謊了。
二、民間測謊的話律師可以幫你安排。
三、這類的案件非常適合民間測謊,請考慮。
四、如果是公家測謊的話,最高法院曾表示你可以拒絕測謊。
五、被告並無自證己罪之義務,如果你不自白而證據不足的話還是有無罪的空間。再來是,如果你真的沒有做千萬不要因為怕麻煩就認罪,尤其,你應該要先找律師了解、研究如果認罪的話大概判多重,千萬不要隨便認罪再來後悔。
您好,我是楊俊鑫律師,歡迎攜帶相關資料面談詳細討論。
預約專線:02-28717475;0954149193
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近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
 

-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所長)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7-03-10 12:30 最後編輯日期:107-03-16 13:57
 - 文章人氣:3
 - 個人積分:14236
 - 律師評價:3159 │ 律師證號:98臺檢證字第8381號
 - 
                
一、公家測謊有時候會有冤案。例如江國慶案就是因為公家測謊導致的冤案。監察委員還有寫一個報告檢討測謊的問題,這個網路上可以查得到。
二、最高法院認為被告是可以拒絕測謊的。
三、檢察官會用你願不願意測謊來猜你是好人還是壞人。如果是拒絕測謊的話檢察官會問你拒絕的原因是什麼。
四、民間測謊目前有兩間,一間是台中李錦明.一間是高雄周潤德。如果是要增加勝算,可以考慮做民間測謊。但是目前實務不太會完全以民間測謊來做有利於你的認定,所以儘可能再多搜集一點其他證據。
對於您所提的問題,我們有多次妥善處理之經驗,讓熟悉您問題的律師誠懇的為您服務 ,歡迎您攜帶相關資料來與所長詳談,我們會設身處地,以同理心為您解決問題。楊俊鑫律師事務所所長電話0928967948、0228717475;line:lawyer660129;FB:https://www.facebook.com/lawyer8888/詳談地點: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95號25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第一銀行隔壁狀元吉第大樓,25樓電梯口出來右前方。*來所前請務必先預約!服務範圍: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宜蘭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台北地方法院、士林地方法院、新北地方法院、桃園地方法院、新竹地方法院、苗栗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及各該法院檢察署暨所屬分局及派出所等。
 

-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所長)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7-03-16 13:52 最後編輯日期:107-03-16 14:01
 - 文章人氣:3
 - 個人積分:14236
 - 律師評價:3159 │ 律師證號:98臺檢證字第8381號
 - 
                
一、關於被告得拒絕測謊,其拒絕測謊並獲得勝訴之案件,我摘要幾則判決供你參考。
(一)「(七)本案經檢察官及原審調閱愛摩兒汽車旅館、告訴人住處附近之監視錄影器畫面、告訴人案發時之行動電話通聯記錄,及向大都會衛星車隊股份有限公司查詢案發當時之派車資料,均因逾保存期限而未果(偵卷第23頁,偵續卷第51頁,原審卷第40、54頁),然被告無自證無罪之義務,此偵查未盡之不利益自不應歸由被告承擔。另被告於偵查中拒絕測謊,核屬緘默權行使之範疇,亦無從執此為不利被告之認定,均附此敘明。(八)綜上,告訴人所為之指述既有瑕疵,且無補強證據佐證,檢察官所提事證,尚有合理懷疑空間存在,不足使所指被告於102年4月24日凌晨4時16分許對告訴人乘機性交之犯行達於無所懷疑,而得確信為真實之程度,揆諸前揭說明,即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應為無罪判決之諭知。」(參考判決案號: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侵上訴字第353號)
(二)「刑事訴訟法第95條規定被告有緘默權,基於不自證己罪原則,其既無供述義務,亦不負自證清白之責,不能因被告未能提出證據資料證明其無罪,而推認被告有罪。而被告本無接受測謊鑑定之義務,自亦不得因其拒絕受測而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是本案偵查中被告雖無故未依約到法務部調查局進行測謊,於本院審理時更明確表達拒絕測謊之意(見偵卷第83頁、本院卷第71-72頁),亦難執此作為對被告不利之認定,附此敘明。」。
對於您所提的問題,我們有多次妥善處理之經驗,讓熟悉您問題的律師誠懇的為您服務 ,歡迎您攜帶相關資料來與所長詳談,我們會設身處地,以同理心為您解決問題。楊俊鑫律師事務所所長電話0928967948、0228717475;line:lawyer660129;FB:https://www.facebook.com/lawyer8888/詳談地點: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95號25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第一銀行隔壁狀元吉第大樓,25樓電梯口出來右前方。*來所前請務必先預約!服務範圍: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宜蘭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台北地方法院、士林地方法院、新北地方法院、桃園地方法院、新竹地方法院、苗栗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及各該法院檢察署暨所屬分局及派出所等。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