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次酒駕
- 曾宿明律師 (曾宿明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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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5-19 1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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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此一問題:
針對刑度而言,刑法第185條之3不能安全駕駛罪法定最重本刑是2年以下,一審法官有權在此範圍內酌定刑度,除非有明顯量刑瑕疵,否則二審一般來說都會尊重原審判決,認為屬裁量權之行使,駁回被告上訴。 依個案具體事實,請參考司法院量刑資訊系統http://sen.judicial.gov.tw/sen_nsd_sbin/nsd3_search_Project1.cgi★以上意見係根據台端所陳述之事實,僅供參考,個案訴訟結果仍須以法院裁判為準
- 如有疑義,歡迎攜帶詳細資料來所討論,電話(02)-27041575,信箱 paparazi762013@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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