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心頭一團亂

- 陳敬人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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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6-09 17:58 最後編輯日期:104-06-09 1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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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甲乙丙 的發言內容:
律師您好:
您好
下肢無法行動是否為重傷要看是否僅為一時性?
可參考刑法第10條第4項第4及6款
稱重傷者,謂下列傷害:
四、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
六、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另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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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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