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通報成警示帳戶
-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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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6-14 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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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這類的案件要找律師協助比較好,因為有罪率過高。
二、但你明明就是無辜的。
三、即使為無罪答辯,仍然建議你與被害人和解。
四、很多人不願意與被害人和解,但很多法官判有罪是為了保護這些被害人,所以如果你和解了他是要保護誰?可增加無罪的機會。和解不表示你承認有罪,你可以承認有過失,但是不要承認有故意就可以。
五、我的價值觀一直是,沒有做的不要隨便認罪,但還是有人希望事情快點結束認罪換緩起訴或緩刑,這個你要自己考慮三思再決定。
六、你八成有一個壞習慣是把密碼寫在卡片上,或是曾經告訴別人你的密碼。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 陳敬人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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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6-14 1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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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所謂「交付帳戶而幫助詐欺罪之成立」,必須要幫助人在交付帳戶時明知或可得而知對方將持其所交付之帳戶向他人詐取財物,如出賣、出租或借用等情形,或能推論幫助人有預知該帳戶被使用詐取他人財物之可能。
反之,如果不是因為自己的自由意思把帳戶交付給他人,而是因為遺失、被脅迫、遭詐欺等原因而交付帳戶,那麼這個交付金融機構帳戶的人並沒有幫助犯罪的意思,也並非認識收受其金融機構帳戶者的人、知道對方將持自己的帳戶對他人從事詐欺取財等財產犯罪。
也就是說,這個人將金融機構帳戶的相關資料交付給他人的時候,既不能預測其自己的帳戶將被他人做為詐欺取財等財產犯罪的工具,那麼此人交付金融機構帳戶相關資料的行為,就不是在幫助詐欺取財等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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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律師 0972367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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