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跟前妻在104年2月離婚,有一個一歲半的小孩,當初離婚協議書約定小孩監護權歸我,但是沒有約定撫養費這塊,小朋友兩個禮拜他可以帶出去過夜一次,但是沒有特別註明時間,最近我想請他付每個月5000元的撫養費,直到小孩18歲,但是他卻要求我提出小朋友花費的細項,並請要求重新談探視權,小朋友越來越大了,也對他越來越陌生, 有時候要被帶走也會哭, 我該怎麼辦?可以寫存證信函嗎?怎麼寫?怎樣對我會比較有利?我有很怕我如果真的去法院爭取這一個會不會搞到後來監護權變他的??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以先發存證信函給對方,倘若對方拒絕,則可以提起給付扶養費訴訟。
2、倘若您有妥適照料子女,則不用擔心改定監護權的事情。
3、建議可以委請律師協助,因為子女事件,法官是以子女最佳利益為優先,故而變數比較大。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您可以請求對方返還您先前代墊的扶養費,以及請求對方支付扶養費至子女成年為止,建議您應攜帶相關資料與律師討論,以維護您的權益,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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