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詢問公司法計算"期日"

  • Tere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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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7-09 1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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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近公司辦理變更登記,在董事會召開股東會的日期上計算錯誤,少了一天,被政府承辦人員要求"說明",原本秘書要我以誤繕處理,但政府說,如果到時候被提出告訴,這是比偽造文書更重的罪,我很擔心會因此犯罪,請問我該如何"說明",不要以誤繕方式處理,能夠過關? 承辦人員說,公司法未訂期日之計算,因此要依民法規定,必須"掐頭去尾",但是既然公司法未規定,我們能不能以"未規定因此我們並未違反"來處理說明呢?

    謝謝

  • 沈恆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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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7-09 1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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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688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9071號
  • 您好!

    是要適用民法總則規定的計算方式沒錯,既然事情已發生,最好是實話實說,若要配合別人竄改日期,反而可能觸犯偽造文書罪。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 Line ID:estony196 電話:0933918013 電郵:hank@chainye.com 網站 http://hengshow.com/
  • 曾宿明律師 (曾宿明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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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7-09 1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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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eresa,您好:

    民法第119條規定:「法令所定之期日及期間,除有特別訂定外,其計算,依民法第一編總則第五章期日及期間之規定」,關於期間之計算,公司法並無特別規定,即應適用上開民法總則之規定(可參考最高法院82年台上字第757號民事判決)。 公司法第170條規定,違反股東會召開期限規定,僅科處罰鍰,建議向主管機關據實陳報,勿因小失大,背負刑責。 本法律意見僅供參考,個案結果仍以檢察官處分或法院裁判內容為準。

     

  • 如有疑義,歡迎攜帶詳細資料來所討論,電話(02)-27041575,信箱 paparazi762013@g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