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恐赫
- mike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4-07-10 02:11
- 文章人氣:950
- 個人積分:6
-
各位律師您好:
小弟目前遇到一個刑事訴訟案件,告訴人為欠我錢之母親(債務已有債權憑證).因為債務人傳簡訊,恐嚇本人及家人,要危害其生命安全,並到本人住處潑漆(有恐嚇簡訊留底和潑漆照片),因為害怕家人安全受到傷害,所以隔天晚上夥同朋友前去他家抗議,人數約有五十多人.到他家只有他媽在家,我們就叫他兒子出來面對,不要躲在後面.我們只有在門口叫囂,沒有破壞也沒有進到屋裡.後來他們就報警,警察就請我們跟對方的父親去協調.
目前已經開庭兩次,對方一直想用恐嚇和暴力取財來定罪我.但事實上我是因為債務人用簡訊恐嚇危害我及家人的安全,才到對方家想找他問他到底想幹麻?
想請問各位律師,我這樣的行為用恐嚇和暴力取財會成立嗎?需要請律師辯護嗎?本人無案底,而且我也控告對方恐嚇!
煩請有緣的律師可以幫忙解答小第的困擾,感激不盡!
- 陳敬人 (陳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4-07-10 09:00
- 文章人氣:208
- 個人積分:2742
- 律師評價:455 │ 律師證號:103台檢證字第11864
-
您好
依您所述 你是有風險成罪的
提供以下資料供您參考:
刑法第305條所規定之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必以「不法」之惡害通知他人,方足當之,若以正當合法之事通知他人,雖他
人心生畏懼,亦不能成立本罪;又行為人所通知之惡害須為行為人所能左右控制,且在客觀上,一般人均認為足以對人構成危害者,方相當本罪之恐嚇行為,故行為人所為之有害通知,是否構成刑法第305條之罪,應審酌個案主、客觀全盤情形為斷,不得僅憑被害人是否心生畏怖,即據以認定其是否構成該罪。
陳律師0972367907
- 0908680976 LINE ID:0908680976
- 林裕智 (林裕智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4-07-10 09:21
- 文章人氣:216
- 個人積分:886
- 律師評價:401 │ 律師證號:102臺檢證字第10764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不是人數多就一定會成立恐嚇罪,應看您們在門口叫囂的內容是否有涉及欲加害對方生
命、身體及財產等言詞來判斷。
2、對方本是債務人,您們跟對方催討債務,主觀上並無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應不成立
恐嚇取財罪,只是如果手段過於激烈,須注意過程中容易觸犯其他刑事犯罪,例如恐嚇
罪或強制罪。
希望以上回答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需任何其他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6763850,或來信chinyu0801@gmail.com諮詢,謝謝。
- 房佑璟 (房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4-07-10 15:50
- 文章人氣:193
- 個人積分:104540
- 律師評價:24712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787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無為恐嚇之言論,可加以爭執之;若對方有為恐嚇之言論,可提出加以證明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