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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無故資遣

  • 斑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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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7-15 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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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想請問...

    我阿嬤在鐵板燒店幫忙洗碗,6/29突然被告知就做到當天,告知後也只給了6月當月的薪水,雇主沒有幫我阿嬤投保勞健保,請問這樣可以要求雇主給予資遣費嗎?

  • 曾宿明律師 (曾宿明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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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7-15 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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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關於此一問題:

    除非您阿?有勞動基準法第18條規定「可歸責」、「主動終止」、「期滿離職」等情形,否則可以向雇主請求資遣費。 勞動基準法第17條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所定資遣費,雇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三十日內發給。

       3.本法律意見僅供參考,個案訴訟結果仍以檢察官處分或法院裁判為準。

  • 如有疑義,歡迎攜帶詳細資料來所討論,電話(02)-27041575,信箱 paparazi762013@g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