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無故資遣

- 曾宿明律師 (曾宿明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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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7-15 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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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此一問題:
除非您阿?有勞動基準法第18條規定「可歸責」、「主動終止」、「期滿離職」等情形,否則可以向雇主請求資遣費。 勞動基準法第17條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 如有疑義,歡迎攜帶詳細資料來所討論,電話(02)-27041575,信箱 paparazi762013@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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