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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幫我~

  • 小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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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7-19 0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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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於102年10月間於網路上購得一部零件車,但於104年7月我又在網路上轉賣這部零件車,但被失主認得,但我不知道這部是失竊車輛,當時我跟賣方只有用零件讓渡書為依據,被警方以竊盜罪函送,請問我應該怎辦?

    為何警方在還沒查清之前就把車輛還給對方(101年已有報失),法律真的是這樣嗎?

    我也是以金錢購買的啊~請大大幫幫我,我該如何爭取我的權益~

  • 林裕智 (林裕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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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7-19 10:50 最後編輯日期:104-07-19 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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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01 │ 律師證號:102臺檢證字第10764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如果您有當初購買零件轉讓依據的話,即可主張該零件並非您所竊取,竊盜罪嫌應不成

         立。

    2、不過若您當初購買該零件價格與市價相差甚大的話,這部分可能會另涉犯故買贓物

         嫌。

    3、車輛由失主領回是正當程序,您能做的是以賣家故意將失竊物品賣給您,向賣家請求解

          除契約或損害賠償

     

    希望以上回答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需任何其他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6763850,或來信chinyu0801@gmail.com諮詢,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