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闆要告我們偷走當初進公司時簽的合約書,但是我們根本沒給他過 因為當初他沒跟我們要。
我們是拿走我們的個人員工資料,這樣有罪嗎?
(我們會拿走是因為害怕老闆找人報復我們)
因為某些公司福利原因所以我們領到薪水隔天就沒去上班,
=老闆娘就賴我們說:怎麼沒來上班,沒來要講。
老闆生氣起來會找妳們出來或著找你們家人出來=
請問上述有構成恐嚇嗎?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根本沒有將契約書交給公司,當然沒有竊盜問題。
2、找您出來不代表要危害您的生命、身體等,因此尚不會構成恐嚇罪。
3、不過倘若貿然離職,沒有交接,可能造成公司損害,屆時恐遭求償。
不好意思,如果告我們拿走員工資料可成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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