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債權無法執行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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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7-23 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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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視執行法院命令不同而定,依辦理強制執行應行注意事項第64項第2款:「本法第一百十九條第二項所謂「執行法院命令」,係指同項所稱「將金錢支付債權人,或將金錢、動產不動產支付或交付執行法院」之命令而言,不包括移轉命令在內。」 執行法院命令若為移轉命令才要另外取得執行名義,若是收取命令、支付轉給命令,則在本件執行程序執行即可,無庸再取得執行名義。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 郭群裕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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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7-23 1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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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先,台端(即執行債權人)請確認執行債務人是否確實有在第三人公司上班(因為有時債務人沒在那邊工作了,惟第三人公司卻也不異議,然未異議並不代表就確實債務人有在上班,進而有薪資債權存在)。
二、若有,以該『第三人公司』為被告,訴請『給付扣押款』之訴或『確認薪資債權存在』之訴,請求給付該扣押命令期間,第三人公司應移轉債務人薪資予台端(即執行債權人)的數額。
- 郭群裕律師,0915831010,歡迎E-MAIL : almnbryan@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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