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樓漏水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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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7-24 2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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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規定:「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依您所述五樓區權人在頂樓有部分增建、占用的情形,管委會應釐清造成頂樓需要修繕之原因為何,再來判斷是否負擔修繕費用,且管委會僅需負擔共用部分之修繕費用,遭占用改建部分,五樓區權人應自行負擔。 建議您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9條之1向公寓大廈爭議事件調處委員會申請調處,待調處結果再判斷是否需要負擔或訴訟解決。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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