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話紀錄被竊取 妨礙名譽
- 柯俊吉 (柯俊吉律師/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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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7-29 1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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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很遺憾您碰到這種情況,您的問題,本所回覆如下:
一、你前女友未經同意輸入你的帳密,進入你的臉書系統,視證據情況,有可能違反刑法第358條妨害電腦使用罪,最重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散布對話記錄,暗喻你感情不忠的部分,要看對話內容與散布的方式為何,綜合證據情況判斷,有可能構成妨害名譽罪。
四、因僅能根據您的口頭描述分析,提醒您,為避免將來對方反提誣告之風險,建議提起告訴前尋求專業律師評估證據資料及諮商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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