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效力未定的本票問題
- 謝憲愷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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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8-02 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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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因為對方未成年,簽發本票屬於單獨行為,除非經法定代理人允許,否則依法未成年人所為之單獨行為無效。除非您能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事前同意或是事後承認的相關證據,那麼簽定本票的行為就跟成年人一樣具有效力。
2.即使您持本票要求對方還錢,對方可提出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之訴訟,只要對方未得法定代理人事前允許或事後同意,該發要行為係屬無效,本票為無效票據。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 亨達法律事務所謝律師 歡迎來電諮詢 (02)2986-8015 line ID:@ybm9887u
-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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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8-02 09:24 最後編輯日期:104-08-02 1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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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票為單獨行為,因他未滿二十歲而無效。
這個部分我幫你查了一下一個判決供你參考: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壢簡字第494號判決。該案是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原告贏了。
二、借款部分記得要搜證。
三、如果對方主張借貸契約效力未定而其父母拒絕同意借貸契約因而無效,你還是可以主張不當得利。這個部分我再幫你查一個判決,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竹簡字第560號判決就是,這個案件也是借款,也是簽本票,最後債權人是以不當得利告贏的。所以跟你的案件簡直是一模一樣呀…供你參考。
楊俊鑫律師,預約電話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 lawyer66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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