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閉 [X]
您現在的位置:法律諮詢家 > 律師諮詢 > 公司、勞資 > 關於資遣

關於資遣

  • lydia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4-08-05 17:07 
  • 文章人氣:472
  • 個人積分:2
  • 律師你好:

                我是一個新竹工程公司的助理,部門經理強硬要調派我至屏東工作,時間至少一年半以上,我告知經理家中有癌症病患需照顧且年底即將結婚,所以不方便到屏東工作,但經理說如果我不去屏東工作這個部門就不需要我,經各部門開會後說如果我要轉調部門必須依照員工手冊中不聽從主管指示及違反公司規定記過處分,請問我可以不接受嗎?可以要求被資遣嗎?謝謝~

  • 曹尚仁 (曹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4-08-05 17:51 
  • 文章人氣:182
  • 個人積分:52424
  • 律師評價:14132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除非勞資雙方對於上班地點本來就有約定屏東,或是事後有勞資協調,否則公司不得片面變更上班地點。

    2、公司以此為由資遣,可以要求資遣費,或是要求回復工作,並且請求無法工作期間的薪資

    3、可以向勞工局提出申訴。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4-08-05 18:02 
  • 文章人氣:171
  • 個人積分:14968
  • 律師評價:7436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672號
  • 您好:

    依內政部民國 74 年 09 月 05 日(74)台內勞字第 328433 號函釋:「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七條第一款規定,工作場所及應從事之工作有關事項應於勞動契約中由勞資雙方自行約定,故其變更亦應由雙方自行商議決定。如雇主確有調動勞工工工作必要,應依下列原則辦理:(一) 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需;(二) 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三) 對勞工薪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四) 調動後工作與原有工作性質為其體能及技術所可勝任;(五) 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若屬企業經營必須型之調職,必須先依上開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五項原則判斷調職是否合法,若調職合法您仍需要照勞動契約履行,否則雇主有權利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規定,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若調職違法,您可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並依同條第4項之規定請求資遣費。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4-08-05 23:15 
  • 文章人氣:181
  • 個人積分:111096
  • 律師評價:10178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952號
  •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建議先向勞工局進行申訴,以獲得較快速之解決,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