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在職期間,因工作因素可以接觸到公司供應商.客戶.製造流程.產品的進貨與銷貨價格.......等一系列公司極為機密的運營秘密。并在離職前兩個月拿我的薪水還告訴諸多客戶,他要自行創業,價格會比跟原公司更便宜。因之前我很相信他,沒有簽訂競業條款或保密協議之類的文書。我可以告他背新及洩露秘密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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