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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

  • 曾宿明律師 (曾宿明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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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8-06 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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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61 │ 律師證號:100台檢證字第9396號
  • 您好,關於此一問題:

    不算。 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1040號判例:「正當防衛必須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始得為之,侵害業已過去,即無正當防衛可言。至彼此互毆,又必以一方初無傷人之行為,因排除對方不法之侵害而加以還擊,始得以正當防衛論。故侵害已過去後之報復行為,與無從分別何方為不法侵害之互毆行為,均不得主張防衛權。」 本法律意見僅供參考,個案訴訟結果仍以檢察官處分或法院裁判為準。

     

  • 如有疑義,歡迎攜帶詳細資料來所討論,電話(02)-27041575,信箱 paparazi762013@gmail.com
  • 阿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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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8-06 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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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回覆 曾宿明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關於此一問題:

    不算。 最高法院30年 ... (恕刪)

     請問曾律師那我要怎麼處理比較完美對雙方都好呢 可是請律師我怕錢付不出來給律師

  • 葉鞠萱 (昍業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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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8-06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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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可以申請地方的調解委員會調解, 看是否可以已金錢賠償方式和解處理

    您的陳述較抽像, 建議提供較具體的事實供判斷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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