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颱風吹落頂樓違建加蓋鐵皮屋頂,造成車輛及鄰居家遮雨棚損害,賠償問題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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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民法第191條規定:「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所致他人權利之損害,由工作物之所有人負賠償責任。但其對於設置或保管並無欠缺,或損害非因設置或保管有欠缺,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前項損害之發生,如別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損害之所有人,對於該應負責者,有求償權。」 你是建築物所有人,民法第191條對於工作物所有人之侵權行為責任採推定過失責任,頂樓屬於違章建築,除非能夠舉證證明對於設置或保管並無欠缺,或損害非因設置或保管有欠缺,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才能夠推翻推定過失責任。 你可以抗辯天災是不可抗力,但法官會審酌附近建築物是否均已毀損,建議你準備完整資料尋求律師協助,以免權益受損。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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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同樣是颱風,同樣是家裡有東西掉下去損害到別人的物品,我幫你查了一個判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51號,該案判決屋主要賠。主要也是因為舉證責任在屋主而屋主舉證不足。
三、再來是,如果進入訴訟,答辯上不要只是答辯你已盡相當的注意,建議備位的為折舊的答辯以減少賠償金額,有沒有折舊應該會差很多。
楊俊鑫律師,預約電話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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