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因機車被竊以致存摺遺失遭盜領
- baol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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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8-09 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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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日前因機車失竊,車廂內含有本人存摺(但印鑑未放置一起)及當日至銀行辦理業務之明細亦不慎遭竊,當日已至警察居報案,數日後,本人於網路銀行查詢發現存款金額有異,立即與銀行聯絡並至附近警察局報案,且至銀行查看監視器,取款男子並非本人所識,但持有偽造印鑑與本人存摺至銀行盜領新台幣8萬6千元,銀行卻堅持存摺、印鑑相符,故主張符合公司作業流程並無過失,不願償還此款,但印鑑相符這部分卻無法提出任何書面證明,只有口頭答覆,請問被盜領的款項還可透過什麼法律途徑解決?
此外,此帳戶為公司主管要求我開戶,讓他可放置公司獎金。如今此帳戶遭致盜領,公司懷疑我監守自盜並要求我全數歸還,公司未有任何證據就說我監守自盜,可告他們毀謗能成立嗎?如果公司要告我業務侵占此罪名可成立嗎?除此之外,我還有什麼方式能解決?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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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8-09 2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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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你若未向銀行掛失,對方持存摺、印章提款,銀行可依民法第310條第2款規定,主張是向債權之准占有人清償,可以發生清償之效例,你無法再已消費寄託關係向銀行主張返還該筆款項。你若有向銀行通報及掛失,銀行清償自不生效力,你仍然可以依消費寄託契約向銀行請求返還該筆款項。 你若沒有犯罪,不會構成業務侵占。公司若無任何證據及一口咬定你監守自盜,已經侵害你的名譽,你可依民法規定請求損害賠償。若公司有公告等散布給多數人之情形,你可以依刑法第310條規定,提請刑事誹謗罪告訴。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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