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底問題
- 曾宿明律師 (曾宿明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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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8-10 1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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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此一問題: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犯罪前科屬特種個人資料,受到極高度保護,只有特殊情況下才可以蒐集利用,公司稱有與警方系統連線可以調查個人是否有犯罪記錄部份,恐有誇大。 102年修正以前,標準是0.55以上就算酒駕,0.25以上未滿0.55要參考其他輔助判斷標準(如生理檢測紀錄表、有無肇事),要看您當初處理經過,到底是被法院判罰金還是監理所裁決罰鍰? 至於公司行號會要應徵者提出之「良民證」,依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規定,其上只會記載刑事案件資料,行政罰鍰不會記載,就算是刑事判決罰金,也不予記載,可以放心。 本法律意見僅供參考,個案訴訟結果仍以檢察官處分或法院裁判為準。 - 如有疑義,歡迎攜帶詳細資料來所討論,電話(02)-27041575,信箱 paparazi762013@gmail.com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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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8-10 2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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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
(一)法令參考:
1、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以下簡稱「該條例」)第3條規定: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係指警察機關依司法或軍法機關判決確定、執行之刑事案件資料所作成之紀錄證明。
2、 「該條例」第6條規定: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應以書面為之;明確記載有無刑事案件紀錄。但下列各款刑事案件紀錄,不予記載:
(1) 合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
(2) 受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
(3) 受拘役、罰金之宣告者。
(4) 受免刑之判決者。
(5) 經免除其刑之執行者。
(6) 法律已廢除其刑罰者。
(7) 經易科罰金或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五年內未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3、 「該條例」第8條規定: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發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1) 受通緝尚未撤銷者。
(2) 判決確定之刑事案件尚未執行或執行中者。
(二)綜上所述,「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以下簡稱「警紀證」)記載內容不包含民事紀錄及欠稅、交通違規罰單等行政處分紀錄;又若案件仍在審理中、尚未判決確定,則該案亦不記載於「警紀證」上。
(三)受理民眾申辦「警紀證」之警察機關為確認申請人之刑事紀錄,於查詢本署相關刑案資訊系統後,如發現資料不齊,須向各相關司法及軍法機關確認案件判決結果,並俟該等機關回函確認相關刑案紀錄後,始得製證核發予申請人;如發現申請人受通緝尚未撤銷者、或屬刑事案件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中者,將不予核發「警紀證」。
(四)凡經司法或軍法機關判決有期徒刑確定、執行完畢且未符合不予記載項目之刑事案件資料均會依判決書主文內容註記於「警紀證」內;換言之,除無刑事前科者外,所犯之刑事案件資料符合不予記載項目者,亦將核發無案之「警紀證」。因此,若僅係您所敘述之情況,僅為行政罰,刑事警察犯罪紀錄中就不會予以記載唷!
- 您好,我是顏寧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88706305。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zu8377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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