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剩餘財產分配
- 陳仲豪 (陳仲豪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4-08-11 17:07
- 文章人氣:186
- 個人積分:730
- 律師評價:264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10123號
-
豪哥你好,關於你詢問的問題回覆如下:
1.原則上都可以,但若你有意請求勝餘財產分配的話,建議是一併提起較妥。
2.妻子仍有可能主張是為了減少剩餘財產的分配而為贈與,應列入計算,此部分需就個案認定。
3.若能提出股票是婚前所購買的就不必列入分配,此部分仍然是證明跟個案認定的問題。
4.此部分恐怕很難證明家庭生活支出都是由一方所負擔,但可洽律師進一步分析說明。
以上供參。
- 如需進一步諮詢,請來信pinshinlaw23511136@gmail.com或來電02-23511136【品信法律事務所】
- 柯俊吉 (柯俊吉律師/所長)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4-08-11 17:15
- 文章人氣:183
- 個人積分:100
- 律師評價:52 │ 律師證號:93臺檢證字第6130號
-
您好
希望以下回覆能替您解惑:
二、婚前投資股票,但婚姻關係存續中投資股票所生孳息,部分法院會列入您的婚後財產,一併算入分配。
三、贈與兒子的房屋,依據民法規定,夫妻因離婚而法定財產制消滅前五年內,夫妻之一方處分財產者,若係故意要減少對方財產之分配者,依法該房屋還是要列入計算。
四、依據民法規定,家庭生活費用由夫妻雙方的經濟能力與勞動情況分擔之,若太太都沒有負擔家庭生活費用,先生就代墊部分可以請求償還。
五、民法雖規定若剩餘財產平均分配顯失公平,可以請求減免,可是何謂『顯失公平』,就要設法舉證,例如太太生活花費奢侈不知節制、家庭生活費用不幫忙負擔等等。
法律分析精準度仰賴詳細閱覽資料,若能提供更詳盡資料,本所則能提供更詳盡分析。
若需要與柯俊吉律師聯繫:
臉書網址:www.facebook.com/kowinlawyer
事務所網址:www.kowinlaw.com
電子郵件:kowinlaw888@gmail.com
電話:02-27068809/0920-917-920
- 柯俊吉律師
第 1/1 頁
- 1
共 3 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