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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餘財產分配

  • 陳仲豪 (陳仲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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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8-11 1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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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64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10123號
  • 豪哥你好,關於你詢問的問題回覆如下:

    1.原則上都可以,但若你有意請求勝餘財產分配的話,建議是一併提起較妥。

    2.妻子仍有可能主張是為了減少剩餘財產分配而為贈與,應列入計算,此部分需就個案認定。

    3.若能提出股票是婚前所購買的就不必列入分配,此部分仍然是證明跟個案認定的問題。

    4.此部分恐怕很難證明家庭生活支出都是由一方所負擔,但可洽律師進一步分析說明。

    以上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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