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請問如何請求法院裁決前妻及小孩返還不當得利及賠償?
- 卡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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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8-14 15:53 最後編輯日期:104-08-15 1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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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95年底因女方懷孕而訂婚,民國96年1月結婚,同年6月生下小孩,婚後就搬回娘家待產生子,從此前妻與小孩居住在娘家,不願意和夫家有聯繫及見面,雙方分居台北桃園兩地;民國100年10月協議離婚,但前妻卻不讓我和孩子見面,只要我支付小孩的教養費;因見不到小孩又要支付龐大的教養費,於民國103年3月向家事庭提出探視權和教養費的調解;事後兩個月,前妻又開始百般理由違反調解內容,使我懷疑小孩是否是我親身的子女,於是我私下拿檢體去驗DNA,報告為與檢體所有人是排除父子關係,因此我已經向法院提出否認親子關係訴訟,經法院裁定要求雙方親自至指定醫院重新檢驗DNA,經抽血檢驗報告確定是排除父子關係。
請問如何請求法院裁決前妻及小孩返還以下
2.結婚前因前妻說懷孕需要購車,冒用我的名字購車,已懷有我的小孩要脅,要求我支付貸款及稅金...等費用嗎?
4.法院經DNA鑑定判決確定小孩不是我的,之前我又常年被親友不明究理的責罵,對我十分不諒解,可以要求這些年的精神恐嚇賠償和名譽賠償嗎?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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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8-14 1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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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1) 可以,但是要有相關的憑證。
(2) 倘若是冒名的,本來就無須支付,後來我方同意,則要追償有困難。
(3) 因為懷孕而結婚只是結婚的動機,故而因為婚姻所支付的費用,難以追償。
(4) 可以對女方請求精神賠償。
(5) 起訴時同時向法院聲請假扣押,不過要提出對方可能脫產的証明及必須提供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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