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問題
- 曾宿明律師 (曾宿明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4-08-17 21:51
- 文章人氣:233
- 個人積分:460
- 律師評價:261 │ 律師證號:100台檢證字第9396號
-
您好,關於此一問題:
您家人可能涉犯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折算新台幣15000元),刑度不重,建議盡快於偵查階段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賠償,以爭取檢察官緩起訴處分,避免因此類小案件留下犯罪紀錄。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個案訴訟結果應以檢察官處分或法院判決為準。 - 如有疑義,歡迎攜帶詳細資料來所討論,電話(02)-27041575,信箱 paparazi762013@gmail.com
第 1/1 頁
- 1
共 6 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