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客連絡不到東西又沒搬走,怎麼處理??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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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8-18 10:49 最後編輯日期:104-08-18 1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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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可依民法第440條第1項、第2項規定,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若有給付押金,依照土地法第100條第3款定,必須先扣除押金後,積欠租金達2個月以上才可以終止租約。 可以聲請支付命令請求給付租金。 租賃契約終止後,可依民法第455條、767條規定,起訴請求遷讓房屋及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確定後聲請強制執行,由法院將房屋點交與你。 建議先聲請調解,調解不成再依上開程序主張權利。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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