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學A女的頭像(line大頭貼)被同學B存取,有一天同學C借了同學B的手機,並且將其A女大頭貼照片 納為自己所用,用途為合成為裸照照片(A女的頭像+別人的裸體)並在論壇上發表,事後同學B已承認同學C做的該事,但網路論壇已被移除,請問這是否構成犯罪?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已經涉犯誹謗罪及散佈猥褻物品罪,可以提起刑事告訴並且請求賠償。
2、不過倘若已經刪除相關檔案,舉證上恐有困難。
一、公然侮辱及散布猥褻物品罪。
二、我查了一個判決供你參考,雲林地院99易字第240號判決。
楊俊鑫律師, 092896794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所為有極大之可能已經構成散布猥褻物品及妨害名譽相關犯罪,建議您與家人蒐集相關證據,並自行或委任律師撰寫書狀向地檢署提告唷。
另外,待檢察官起訴後,告訴人可提出附帶民事請求損害賠償,主張慰撫金等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當然,也可以在偵查過程中,於對方和解,並約定和解金。
您好,該行為已涉及刑法上妨害名譽及散布猥褻物品等罪,你可蒐集證據,惟該網路論壇已被移除,故在舉證上有難度,可以請警察機關向網路平台業者調查是否有留底,您一樣可以提告,若鑑於訴訟費用負擔太重及耗費時間,可以先區公所的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陳柏甫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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