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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跪求)~急~(求解)

  • 小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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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8-22 1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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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請問我七月跟賣家下訂單,賣家承諾七月底會寄出

    結果一拖在拖到現在,每次承諾哪時寄出到貨,卻遲遲未收到,每次詢問出/到貨時間賣家都有理由

    我是跟賣家批貨回來賣,因為這樣導致我的客人一個一個的走了商品也不要了

    我可以對賣家提出告訴嗎?要求賠償?

    如果貨到了,也是可以的嗎?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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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8-22 1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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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441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672號
  • 你好:

    若未定給付期限,要先依229條第2項規定催告對方才會負遲延責任,可以發存證信函律師函催告對方。 對方負給付遲延責任後,你可依民法第231條規定請求損害賠償及履行契約,也可依民法第254、255條規定催告後解除契約或直接解除契約,再依民法第259條請求返還價金並依第260條規定(解除契約不會影響先前可以請求之損害賠償)請求損害賠償。 關於損害賠償部分可以參考台灣高等法院96年度重上字第607號民事判決:「民法第 231  條第 1  項、第 260  條分別規定,債務人遲延者,債權人得請求其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解除權之行使,不妨礙損害賠償之請求。從而上訴人主張向被上訴人訂購上開吸附式乾燥機之價金為 1,100,000元,準備將之售予集團之價格為 1,680,000  元,因被上訴人遲延給付,致解除售予集團之契約受有轉售差價 580,000  元之損害等情,揆諸上開規定,應認可採。上訴人依民法第 231  條第 1  項規定,請求上訴人賠償因遲延給付而生之損害賠償 580,000  元,及自 95 年 1月 6  日,即擴張聲明及準備書理由狀繕本送達被上訴人之翌日,起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5% 計算之利息部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依你的文義,客戶都跑光了,若對方此時把貨交給你並無任何實益,你可以依民法第232條規定拒絕對方的給付,改請求損害賠償。 建議你先聲請調解調解無效果再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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