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於網路買賣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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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8-26 15:26 最後編輯日期:104-08-26 1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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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若你所經營的拍賣網站規模較大,可能會適用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 按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 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8條規定:「消費者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前,亦得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 消費者在收受商品前固然可以無條建解除契約,但必須以書面方式為之,以電話或網路留言均不符合解除契約之格式,你仍然可以依照買賣契約請求買家給付價金。但是若買家收受商品7日內以書面或退回商品方式解除契約,仍然可以解除契約,此部分企業經營者必須自行負擔成本。 若你只是少量經營模式,不適用消保法,你可以發存證信函或律師函請求對方給付買賣價金,無效果時再依民法第254、255條規定定相當期間催告解除契約或直接解除契約,此時你可依民法第231、260條請求損害賠償,範圍包括你所喪失的利潤價差。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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