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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網路買賣

  • Tit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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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8-26 13:10 
  • 文章人氣:370
  • 個人積分:2
  • 您好,我是網路賣家。 我們作業是,如果有人要買這件商品,我就會跟廠商下訂單,代墊商品這筆錢。 等要結單 ,請客人們匯款時,就會有人聯絡不到 ,消失不回訊息,到最後就說他不要了。 一開始還問很多問題然後選了幾樣,忙完處理完後不理人,也不會款,最後就一句不要了草草了事?? 我錢都代墊了貨留著我也用不著呀.. 請問這樣棄單的買家我只能自認倒楣還是可以有什麼後續處理方法嗎..?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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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8-26 15:26 最後編輯日期:104-08-26 1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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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427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672號
  • 你好:

    若你所經營的拍賣網站規模較大,可能會適用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 按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 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8條規定:「消費者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前,亦得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 消費者在收受商品前固然可以無條建解除契約,但必須以書面方式為之,以電話網路留言均不符合解契約之格式,你仍然可以依照買賣契約請求買家給付價金。但是若買家收受商品7日內以書面或退回商品方式解除契約,仍然可以解除契約,此部分企業經營者必須自行負擔成本。 若你只是少量經營模式,不適用消保法,你可以發存證信函律師函請求對方給付買賣價金,無效果時再依民法第254、255條規定定相當期間催告解除契約或直接解除契約,此時你可依民法第231、260條請求損害賠償,範圍包括你所喪失的利潤價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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