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人投資開店
- 曾宿明律師 (曾宿明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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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9-02 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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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此一問題:
民法第667條規定:「稱合夥者,謂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前項出資,得為金錢或其他財產權,或以勞務、信用或其他利益代之。金錢以外之出資,應估定價額為其出資額。未經估定者,以他合夥人之平均出資額視為其出資額。」 合夥契約之成立生效,不以訂立書面為必要,能證明雙方確實有合夥關係即可。至於出資額,因為你的情形當初未對勞力出資部份估價,故應以他合夥人之平均出資額視為你的出資額。 本法律意見僅供參考,個案訴訟結果仍以檢察官處分或法院裁判為準。 - 如有疑義,歡迎攜帶詳細資料來所討論,電話(02)-27041575,信箱 paparazi762013@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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