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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人投資開店

  • 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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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9-02 09:43 
  • 文章人氣:433
  • 個人積分:2
  • 家人當初投資開了家店面,讓我發揮專長,因為我們只是小型店面員工只有我一人,勞保、獎金、該有的制度都沒有,連最基本的合夥合約都沒有,都只是口頭上說,2年後店面回本了,家人卻無意將店放給我,這中間營收的部分看情況對分或37分,請問這樣的情形 我還能保住我的權益嗎?
  • 曾宿明律師 (曾宿明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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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9-02 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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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61 │ 律師證號:100台檢證字第939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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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關於此一問題:

    民法第667條規定:「稱合夥者,謂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前項出資,得為金錢或其他財產權,或以勞務、信用或其他利益代之。金錢以外之出資,應估定價額為其出資額。未經估定者,以他合夥人之平均出資額視為其出資額。」 合夥契約之成立生效,不以訂立書面為必要,能證明雙方確實有合夥關係即可。至於出資額,因為你的情形當初未對勞力出資部份估價,故應以他合夥人之平均出資額視為你的出資額。 本法律意見僅供參考,個案訴訟結果仍以檢察官處分或法院裁判為準。
  • 如有疑義,歡迎攜帶詳細資料來所討論,電話(02)-27041575,信箱 paparazi762013@g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