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簽訂在職須滿一年的條約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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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9-03 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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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依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396號民事判決:「按現行勞動基準法就雇主與勞工間之勞動契約,雖未設有勞工最低服務期間之限制,或不得於契約訂定勞工最低服務期限暨其違約金之禁止約款,但為保障勞工離職之自由權,兼顧各行業特性之差異,並平衡雇主與勞工雙方之權益,對於是項約款之效力,自應依具體個案情形之不同而分別斷之,初不能全然否定其正當性。又最低服務年限約款適法性之判斷,應從該約款存在之「必要性」與「合理性」觀之。所謂「必要性」,係指雇主有以該約款保障其預期利益之必要性,如企業支出龐大費用培訓未來員工,或企業出資訓練勞工使其成為企業生產活動不可替代之關鍵人物等是。所謂「合理性」,係指約定之服務年限長短是否適當?諸如以勞工所受進修訓練以金錢計算之價值、雇主所負擔之訓練成本、進修訓練期間之長短及事先約定之服務期間長短等項為其審查適當與否基準之類。」 雇主與勞工可以約定最低服務期限,但是否適法還是要從必要性、合理性去判斷,要依照具體個案情形才能夠回答。 基本上你有簽訂勞動契約書面,內容就會記載相關約定。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 沈恆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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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工作未滿一年,離職時依勞基法規定10日前通知即可,約定要提前30日通知,此部分契約違反勞基法規定無效。 但未滿一年離職的違約條款勞基法並未禁止,並不當然無效,仍要依個案具體情形判斷是否屬於必要、合理的要求,倘若該條款有效,則未滿一年即離職仍應依約賠償違約金。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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