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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私下賣人家二手名牌包,買家收到貨後卻要求退包否則提告...

  • 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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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9-04 10:51 最後編輯日期:104-09-07 1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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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今年4月時買了一個包包,售價38300

    背到今年6月多..慢慢賣,九月初才賣掉由於這幾個月來有些磨損,

    我開價22000有位小姐開口就喊18000,我急著用錢就賣她了

    我們沒有透過交易平台來交易,是加賴私下交易的(她匯款我寄貨)

    LINE對話裡面,他有跟我要照片,我都傳給她了

    但是她之後自己拍照給我看,卻說跟我拍的四角磨損有落差我真的很冤枉,

    每張照片可能會因為光線跟不同顯示器所顯示出來的造成落差

    因為我有其中一角磨損非常嚴重,其他三角超輕微小磨傷

    但我明明都有傳圖給他看,她說只看出有一角有傷!!!!!!

    我唯一有一處沒拍到就是背帶有個地方黑色的,

    她說有脫線,她拍得很仔細,還真的有輕微的脫線

    這部分我真的沒拍到照,因為太不明顯了

    他主張我要退她錢她要把包包還我

    她說這是”瑕疵包”我應該回收,但這本來就有瑕疵阿..

    而且讓她買便宜成這樣

    同款在奇摩拍賣上有人背袋都要斷掉了四五年以上的包都還要賣16000

    他竟然說要我退他八千元,或是整個包退回二選一

    我感覺真的很差,我有打去諮詢過律師說我們屬私下交易,不適用於七天鑑賞

    買家說我賣他東西我要擔保瑕疵問題

    我想詢問律師大人:1.解除交易是不是要重大損害才有辦法解除呢?

    2.她說要告我詐欺,嚇到我了,應該告不成吧?

    3.我在民事上會有責任嗎?(我少拍了那張背帶小脫膠的地方,因為實在太不明顯)

    4.她說我圖文不符,可是LINE對話哩,他跟我要照片,我給她直接看圖,我根本沒有跟她描述包況,請她自己看,她說我刻意隱瞞,我好冤枉...請她看圖片比我費口舌要來的快吧...

    5.我仔細看我拍的四角磨損圖,真的有一點點的反光,但真的98成像,我會因為這一點點的反光被她告嗎?

    6.我私下賣她二手品,還有什麼擔保瑕疵的責任嗎?

    7.她如果提告,我該準備什麼呢?真的很抱歉,沒有錢讓你們賺,還要回答這麼多問題,真的拜託你們了...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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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9-04 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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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

    民法第359條規定:「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解除契約如果顯失公平,只能請求減少價金。如果只是磨損可以修復,解除契約就有可能顯失公平。 詐欺要看你是不是故意隱瞞瑕疵,若只是認知上的差距不會構刑法第339條詐欺罪。 瑕疵如果有減損價值、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之效用,就會構成物之瑕疵。但是你可以主張因為有拍攝照片及告知有磨損,對方明知有瑕疵存在,故依民法第355條規定不負擔保責任。 建議準備完整資料聲請調解,無效果再視情況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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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曾宿明律師 (曾宿明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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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9-04 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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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關於此一問題:

    1.         並非所有商品的買賣都有七天的鑑賞期,該商品買賣必須符合屬於消費者保護法所規定的「特種買賣」,即「通訊交易」與「訪問交易」,而且該賣家必須為「企業經營者」,一般網路上二手的私人買賣並無法適用該規定。

    2.         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民法第354條至第358 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為保護買受人之利益,買受人固得退還原物而解除買賣契約,亦得受領其物而請求減少價金。惟依買賣之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為兼顧出賣人之利益,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以免出賣人因此受有重大損失。所謂物之瑕疵,係指存在於物之缺點而言。凡依通常交易觀念,或依當事人之約定,認為物應具備之價值、效用或品質而不具備者即為有瑕疵。

    3.         依您所述情形,包包邊角磨損部份事前已有照片傳送,是否足使買受人清楚了解瑕疵情形,乃雙方認知程度差異問題,另背帶僅輕微脫線,您未能事先查知,均不涉刑事詐欺手段,本件應僅屬民事債務糾葛,不至於成立刑事詐欺罪名,但您確實須負出賣人之瑕疵擔保責任,但瑕疵尚屬輕微,以減少價金處理即可,解約恐顯失公平。

    4.         您要準備的就是line所有對話及傳送照片紀錄(先另行翻拍保存),及思考民事部份合理之賠償金額(減價部份),以利和解

    5.         本法律意見僅供參考,個案訴訟結果仍以檢察官處分或法院裁判為準。

     

  • 如有疑義,歡迎攜帶詳細資料來所討論,電話(02)-27041575,信箱 paparazi762013@g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