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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是詐騙集團,有沒有和解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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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9-06 2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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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希望各位律師能願意幫忙小弟的解答,

    我是8月31日早上辦理掛失的

    我是9月1日去郵局想要重新辦理存摺與金融卡,才知道我的被列為警示戶,

    才知道是詐騙集團把我郵局帳戶拿去做人頭帳戶

    因為詐騙集團

    有一筆金額存進我的帳戶,我剛好辦理好我郵局的存摺與金融卡掛失

    我辦理當時並不知情有筆金額已經存進去了,郵局客服人員幫我辦理掛失時

    也沒有告知我裏面有一筆款項,但是我的帳戶存摺與金融卡掛失成功了

    所以詐騙集團沒辦法領出,我是有想說有沒有和解的可能性,因為警察通報時間比我掛失的時間還要晚了很久9月1日的凌晨,而我掛失時間是在8月31日的早上,還有郵局是不是也沒有告知這帳戶已經掛失了(掛失不是等同這個帳已經失效了嗎)郵局是丕是也有錯,如果警察解除了我的警示帳戶,我就可以把被害者的金額領出來給被害者,(我也是被害者)那麼是不是簡單多了,只是我不知道有這個可能性的做法嗎,在麻煩各位

    律師幫忙看一下,再次感謝各位律師

    還有現在警察也不讓我報案,只叫我等待,

    也不知道要等多久,如果上面所說的行的通

    讓我們兩個被害者都不會有任何的損失,

    又不會浪費司法資源,這樣不是很好嗎

    所以可以請律師專家們看看可以這樣做嗎

     

  • 陳敬人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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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9-07 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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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55 │ 律師證號:103台檢證字第11864
  • 您好

    一般來說交付他人金融帳戶存摺及金融卡,實務有可能會以「行為人明知自己帳戶供作他人使用,依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可能幫助不法犯罪集團隱匿詐欺所得之財務,致使被害人及警方追查無門,竟仍基於容任將自己帳戶提供予他人作為詐欺取財犯罪工具之不確定故意而提供自己帳戶供作他人使用」或「任何人均可辦理金融帳戶存摺及金融卡使用,如無正當理由,實無交付他人金融帳戶存摺及金融卡(含密碼)使用之理……縱特殊情況偶需交付他人使用,亦必深入瞭解用途及合理性,始予提供」等原因,逕自將受詐騙的被害人視為詐騙集團的同伙 。

    你應該去說服檢察官或法官的是:

    您不是因為自己的自由意思把帳戶交付給他人,而是因為遺失、被脅迫、遭詐欺等原因而交付帳戶,那麼這個交付金融機構帳戶的人並沒有幫助犯罪的意思,也並非認識收受其金融機構帳戶者的人、知道對方將持自己的帳戶對他人從事詐欺取財財產犯罪。

    也就是說,這個人將金融機構帳戶的相關資料交付給他人的時候,既不能預測其自己的帳戶將被他人做為詐欺取財財產犯罪的工具,那麼此人交付金融機構帳戶相關資料的行為,就不是在幫助詐欺取財等犯罪。

    詐欺集團成員既能以「申辦貸款」或「求職工作需要」等詐騙方式,取得他人的帳戶資料,達成其詐欺行為,那麼對於那些提供帳戶資料的人,是否確實是直接故意或間接故意幫助詐欺,更應該從嚴審慎認定。如果提供帳戶的人可能是因為遭到詐騙才這麼做,或是利用迂迴方式取得帳戶之人,對帳戶的使用已經超出提供者原本提供的用意,那麼對提供帳戶的人來說,是無法知道並防範的。

                       陳律師0972367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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