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緩刑內酒駕
- 曾宿明律師 (曾宿明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4-09-09 18:41
- 文章人氣:132
- 個人積分:460
- 律師評價:261 │ 律師證號:100台檢證字第9396號
-
您好,關於此一問題:
依刑法第75條之1規定:「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二、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依您所述,如果酒駕案件被檢察官起訴、法院判刑確定,則前案確實已經符合「得」撤銷緩刑之要件。 建議在酒駕案件偵查中盡量向檢察官爭取緩起訴處分,如可,則不該當後案遭判刑確定之要件,前案緩刑自然不會遭撤銷。 就算真的酒駕案件被檢察官起訴,建議盡量拖延時間,讓案件不要在緩刑期滿前被判刑確定,緩刑一旦期滿,自然無從撤銷。 最後,如果真那麼倒楣,酒駕案件被起訴,且在緩刑期滿前被判刑確定,檢察官依法固可聲請法院撤銷緩刑,但在實務上,亦有不少駁回之案例:「審酌受刑人後案所犯係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與前案所犯之竊取他人財物之犯行,不論就所犯罪名、犯罪型態、目的、原因、手段、侵害之法益等節均屬迥異,卷內復無明確證據顯示前後2案有何關連性及類似性,顯見受刑人於前後2案所顯現之惡性及其反社會性尚有不同,自難僅憑受刑人故意違犯後案公共危險罪之事實,遽認前案判決所予受刑人之緩刑寬典有何難收其預期效果之情(台北地院103年度撤緩字第153號裁定)」,每間法院甚至每個法官標準不同,但可拚拚看。 本法律意見僅供參考,個案訴訟結果仍以檢察官處分或法院裁判為準。 - 如有疑義,歡迎攜帶詳細資料來所討論,電話(02)-27041575,信箱 paparazi762013@gmail.com
第 1/1 頁
- 1
共 5 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