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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祀公業

  • 神奇精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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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9-14 0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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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積分:4
  • 想請教關於祭祀公業問題: 數年前有收到一些關於祭祀公業準備要成立的通知, 其中有派下員是我媽媽(未婚), 但一直未參與, 後來也沒收到有關任何開會之類的文件, 最近有其他成員告知祭祀公業去年已經處理掉很多祖產, 並且部分房已分配到款項, 但我媽媽這邊一直沒收到消息, 媽媽已於去年過世.
    * 我和哥哥是否繼承其派下員身分?
    * 繼承的資訊如何向祭祀公業登記? 若祭祀公業不知道這部分, 應該也會通知我媽媽才對.

    * 處分資產的事為何沒通知開會, 又開會後決議為何未通知

    * 處分後資產的分配, 可以跟管理人要求提供分配表和已分配表嗎
    這部份的問題, 應該從何處著手處理? 我有何權利, 而祭祀公業管理者又有甚麼何義務配合提供資料? 

    感謝!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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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9-14 11:25 最後編輯日期:104-09-14 1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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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292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672號
  • 你好: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28號解釋:「祭祀公業條例第四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本條例施行前已存在之祭祀公業,其派下員依規約定之。』並未以性別為認定派下員之標準,雖相關規約依循傳統之宗族觀念,大都限定以男系子孫(含養子)為派下員,多數情形致女子不得為派下員,但該等規約係設立人及其子孫所為之私法上結社及財產處分行為,基於私法自治,原則上應予尊重,以維護法秩序之安定。是上開規定以規約認定祭祀公業派下員,尚難認與憲法第七條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有違,致侵害女子之財產權。」 祭祀公業條例第4條規定:「本條例施行前已存在之祭祀公業,其派下員依規約定之。無規約或規約未規定者,派下員為設立人及其男系子孫(含養子)。派下員無男系子孫,其女子未出嫁者,得為派下員。該女子招贅夫或未招贅生有男子或收養男子冠母姓者,該男子亦得為派下員。派下之女子、養女、贅婿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亦得為派下員:一、經派下現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同意。二、經派下員大會派下現員過半數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過。」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057號民事判決:「於祭祀公業條例施行前發生繼承之事實,設立人直系血親卑親屬之女子、養女等不具規約所訂派下資格之人,如持續有祭祀祖先之行為,經派下員全體同意取得派下權者,既不違背祭祀公業設立意旨,復無派下權由外姓子孫取得,而使祭祀祖先之行為中斷之虞,亦不失規約之本旨,本於男女平權之精神,應得為派下員。」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963號民事判決:「按祭祀公業條例施行前已存在之祭祀公業,有關繼承取得祭祀公業派下權之資格認定,於祭祀公業之規約有規定者,應優先依該規定決之;祭祀公業無規約或規約未規定者,則應依民事習慣定之。是祭祀公業條例施行前已存在之祭祀公業訂有管理規定,當登記之派下員死亡時,該派下員之「直屬有權繼承人」原則上均具有繼承派下權之資格,惟排除女子之繼承權,則認定上自應依其規定,即繼承人縱係派下員之女兒,仍無繼承派下權之資格。」 96年12月11日以前成立之祭祀公業以規約處理;96年12月12日以後依祭祀公業條例第4條規定處理。 依文義,你母親已經是派下員,你可以享有繼承派下員之資格。可以依據派下權對祭祀公業主張權利(何種權利要視規約及清理祭祀公業土地之情形認定)。 派下員變動可以依祭祀公業條例第18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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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許志嘉 (許志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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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9-15 2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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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的案件恐需打確認派下員訴訟,否則應該沒人會理你。

  • 許志嘉律師(e-mail:aliu5408@ms72.hinet.net,網頁:http://www.hsulawer.com/,line ID:aliu5408)手機0922-600089
  • 沈恆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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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7-11-29 2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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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683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9071號
  • 您好!

    自己的權利應該自己主動提出要求,老是在等待通知太過被動,建議先弄清楚祭祀公業的規約內容,再委任律師協助找出有效的解決方式。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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