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車禍求償相關
- 小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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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9-14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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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師先進好,小弟一介清貧上班族,首次發生交通糾紛,有勞各位幫忙了!
一、車禍發生日期:104年8月4日 1940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
我方:左側肢體3處瘀青(皆約3*3)、額頭挫傷(約2*2)、左側脛骨挫傷(約1.5*1)
對方:沒事
五、初判表內容:
我方:涉嫌行經無號誌路口未減速慢行,做臨時停車之準備(自稱30~40公里/時間)
對方:1、少線道車不讓多線道車先行。2、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肇事致人受傷。
六、請益問題:
(一)對方保險公司開口就說涉嫌不代表我無責,開價他7我3,但問題是對方的車粗估要修10萬,而我的機車才修1萬5,加加減減我還得倒貼2萬多,請問這個比例我該怎麼跟他談回來?
(二)初判表述及"涉嫌"應該是不確定,保險公司以此為由說我有3成責任合不合理?
(三)我並不在乎對方能賠我多少, 我只希望生財工具能完好, 其他精神賠償醫療什麼的我自己可以吃下來, 請問我還有些什麼籌碼能拿來談呢?
-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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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9-14 2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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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事請求權時效是二年,第一次請在二年內處理,刑事案件的進行不會阻止民事時效的進行。這個要特別注意。
三、如果你要每個都自己吃下來對方就不用賠了,但對方未必會每個都自己吃下來。
四、如果雙方都願意自己吃下來其實也可以,因為這個看來不是大車禍,可以和解當然是好,以和為貴我也可以贊成。
六、這個是過失侵權行為,雙方都可以行使抵銷權,所以可以請求的就都請求吧,不然你要拿什麼跟他抵呢?
楊俊鑫律師,預約電話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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