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證人筆錄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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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9-16 0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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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偵查中在檢察官面前經具結之後的證詞才有偽證的問題,因此倘若您翻供的內容為真,則法理上不會有問題。
2、不過實際上,日後檢察官或是法官判斷何者為真,會結合相關的事證,所以縱使您偵查中所說的才是真的,建議還是要先尋求正式諮詢判斷如何闡述為佳。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曾宿明律師 (曾宿明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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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9-16 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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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此一問題:
刑法第168條:「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此為偽證罪規定,可知證人只有在法院審判或檢察官偵查時「具結後」說謊,才會成立偽證罪,不包含在警局製作之筆錄。 何況,在警局製作之筆錄,因刑事訴訟法第196條之1第2項並無準用同法第186條至第189條關於證人具結之規定,故警察並無命證人具結之權限,自然不會符合上開偽證罪之要件。 您要搞清楚先前筆錄是哪一種,若是警詢筆錄,無須擔心;若是偵查筆錄,則審理中更異前詞,會有偽證罪之風險。 本法律意見僅供參考,個案訴訟結果仍以檢察官處分或法院裁判為準。 - 如有疑義,歡迎攜帶詳細資料來所討論,電話(02)-27041575,信箱 paparazi762013@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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