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補習班 勞動契約解約金問題
- 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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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9-16 0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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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說明狀況前,感謝提出建議及幫忙的人:)
本人於104年8月15日於某補習班面試錄取特助職教師,當天並簽訂契約,契約始期為104年8月20日起半年,因個人因素於104年8月19日提出解除契約,並於104年8月20日給付現金25000解約金(一個月全薪)
另薪資結構為(本薪19600+全勤3000+伙食津貼2400),一個月全薪是這三項總TOTAL嗎?
契約條文第十二條:若乙方欲提前解約,或因乙方違反公序良俗或人事管理規章,導致甲方於合約期間,主動中止與乙方僱傭關係,乙方需賠償甲方壹個月月全薪及甲方支付之各式師資訓練費用外,亦無法請領簽約講金。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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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9-16 10:01 最後編輯日期:104-09-16 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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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以最低服務年限約款約定違約金,約款之效力要依具體個案之必要性、合理性判斷(參考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396號民事判決)。 依你所述,雇主並未支付任何教育訓練費用,頂多只能向你請求因終止勞動契約時所受之損害。 若是定型化契約,你可依民法第247條之1及上開判決意旨主張約款無效。 若法院認為有效你還可依民法第252條規定請求酌減違約金。 可以先向勞工局申訴並進行勞資爭議調解,無效果再訴訟主張。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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