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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習班 勞動契約解約金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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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9-16 0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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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再說明狀況前,感謝提出建議及幫忙的人:)

    本人於104年8月15日於某補習班面試錄取特助職教師,當天並簽訂契約契約始期為104年8月20日起半年,因個人因素於104年8月19日提出解除契約,並於104年8月20日給付現金25000解約金(一個月全薪)

    個人認為遵循契約給付解約金實屬合理,但想了解金額是否合理

    薪資結構為(本薪19600+全勤3000+伙食津貼2400),一個月全薪是這三項總TOTAL嗎?

    契約條文第十二條:若乙方欲提前解約,或因乙方違反公序良俗或人事管理規章,導致甲方於合約期間,主動中止與乙方僱傭關係,乙方需賠償甲方壹個月月全薪及甲方支付之各式師資訓練費用外,亦無法請領簽約講金。

    註:另外甲方並無支付任何訓練師資費用,是由我個人支付8800元的師資課程費用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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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9-16 10:01 最後編輯日期:104-09-16 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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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302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672號
  • 你好:

    以最低服務年限約款約定違約金,約款之效力要依具體個案之必要性、合理性判斷(參考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396號民事判決)。 依你所述,雇主並未支付任何教育訓練費用,頂多只能向你請求因終止勞動契約時所受之損害。 若是定型化契約,你可依民法第247條之1及上開判決意旨主張約款無效。 若法院認為有效你還可依民法第252條規定請求酌減違約金。 可以先向勞工局申訴並進行勞資爭議調解,無效果再訴訟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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