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損公物
- 曾宿明律師 (曾宿明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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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9-17 2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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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此一問題:
依您所述,可能涉及刑法第138條毀損公務上掌管器物罪,或刑法第354條普通毀損罪。 但刑法第138條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應指公務員執行特定職務所掌管之物品而言,不宜擴張為公務機關之一般財產乃包括在內,您毀損之電扇電線,雖屬公家財產並有掌管之人,但此僅係為便宜公務員執行一定職務所用之工具物品而非職務上掌管之物品,故應成立刑法第354條普通毀損罪。 普通毀損罪屬告訴乃論,可在偵查階段主動道歉並賠償,爭取和解撤告。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個案訴訟結果應以檢察官處分或法院判決為準。 - 如有疑義,歡迎攜帶詳細資料來所討論,電話(02)-27041575,信箱 paparazi762013@gmail.com
-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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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9-17 2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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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這個問題上次我有查過相關判決,這樣的見解應該是有空間的才是。
三、但我們查判決的就表示有的檢察官會認為這是毀損公物,是法官認為是普通毀損罪。
四、這個的確是告訴乃論之罪,的確是可以和解請對方撤回或是調解時調解筆錄載明同意撤回刑事告訴經法院核可就沒事了。再來是,這個提告的部分看是否經合法告訴權人提告,如果只是告發的話是不算數的,要告訴才行,所以也有看過物品所有的單位不願提告最後因為告訴乃論之罪未經有告訴權人提告而沒事的。
五、簡單的說,快點去跟這個東西的所有權人道歉和解看對方願不願撤回告訴吧。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 lawyer66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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