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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房糾紛

  • 阿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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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9-17 2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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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我想請問一下.因為我本身有在經營旅館.有跟國際的訂房中心合作.很多客人在訂房時有看過相關訂房規則.並同意此規則而留下網站所需要提供的個人訂房資料及信用卡擔保憑證.但因訂房網站有明確訂房規定.客人於入住前7日之內則無法延期或取消退費!飯店有權收取入住當日房費100之100的規定.但有遇到客人在七天內因個人有事而臨時不來.但卻又怕旅館會收取她的房費.則在入住前主動打去信用卡公司.停掉他所擔保的這張信用卡.造成旅館無法向她收取所擔保的房費.而造成旅館損失請問這在法律上我們可否向這位旅客提出任何損失賠償或這位旅客是否有該負任何法律責任呢?(因台灣觀光局所規定現行訂金退款法令與該國際網站規定規則不符.台灣旅客若在該網站上訂房.該遵守此訂房中心的訂房規定.還是遵照台灣現有觀光局法令即可).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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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9-17 2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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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0178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952號
  •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在網頁上點選已同意遵守條約內容仍屬有效,針對此種情形,若是在國內的消費者,可以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求償,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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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9-17 2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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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436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672號
  • 你好:

    還是要依觀光旅館業與旅館業及民宿個別旅客直接訂房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及交通部函頒之觀光旅館業、旅館業及民宿個別旅客直接訂房定型化契約範本規定辦理,定金不得逾約定首日房價30%,並以所繳定金為退費標準,否則消費者可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2項規定主張網站揭示之約款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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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阿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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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9-17 2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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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謝謝律師的解答.但是若照台灣觀光局定型化契約方式的話.那該國際訂房網站所設的訂房契約規定.不就形同虛設.這樣該如何保障業者呢?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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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9-17 22:57 最後編輯日期:104-09-17 2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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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436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672號
  • 你好:

    經濟部當初會函頒上開範本及記載事項,應該是經過與遊說團體角立的結果,已有權衡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利益,判斷何者需要授到保護,企業經營者最終還是可以把成本轉嫁給消費者,所以不會造成權益過大的損害,只是作業流程上比較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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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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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9-18 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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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危機就是轉機。

    二、堅持去跟客人提告也是一種選擇;在這些事情上面放軟原諒客人也是一種選擇。

    三、旅遊業其實是一個口碑,可以的話要儘量避免與客人訴訟,因為這樣不僅會出名,有時候還會上報紙。

    四、要訴訟當然是去研究訴訟的技巧,要推展業務的話就要去研究推展業務的技巧。

    五、我最近常在看業務推展的書,覺得還蠻有趣的,卡內基的書還不錯。

    楊俊鑫律師,預約電話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