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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21條,可否提民事賠償?

  • bonb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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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9-18 11:45 最後編輯日期:104-09-18 1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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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我太太於今年初向公司申請育嬰假。

    而公司發放年獎時說我太太因育嬰假無年獎

    我已向台北市勞動部舉發公司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21條的不利處分

    台北市勞動部在今年也已向兩造調查完畢且回函說申訴成立

    那我想問的是,這樣等於說我們在年獎方面是有有請求權的嗎?

    是否可提民事向公司請求賠償?

    若要提起是否要等公司所有救濟管道走完再提起以免翻盤?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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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9-18 1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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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目前法院的見解認為,年終獎金分為兩種,一種是在勞動契約工作規則、團體協約中有約定,則可以依據前三種約定請求,反之,則僅為公司給予之強制力。

    2、雖然已經遭到開罰,不過倘若要提起民事訴訟,還是要回歸其本質來判斷,且毋須等到性別平等法的程序走完才能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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